
好不容易買了房,滿心期待找了設計師或工班,沒想到卻是惡夢的開始?遇到廠商不斷追加預算、工期無限延宕,或是施工品質慘不忍睹,許多屋主的第一反應是:「我不做了!錢還我,我找別人!」但小心,法律陷阱可能就藏在你的情緒裡。恆毓法律事務所的李毓倫律師提醒,處理裝修糾紛如果不講究「程序」,屋主很可能從受害者變成違約方。
一、 氣到想解約?小心「隨意終止」反而要賠錢
根據民法第 511 條,身為「定作人」的屋主確實有權隨時終止契約。但法律也規定,如果你是在廠商沒有重大違失的情況下隨意終止,你必須賠償廠商因契約終止而產生的損害。
這意味著,如果廠商已經備了料、安排了工班,這些損失可能通通都要由你承擔。很多時候明明是廠商做錯,但因為屋主處理程序不當,在 LINE 上隨口說一句「我要終止契約」,反而讓自己陷入法律劣勢。
[民法 第511條: ]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二、 如何「合法脫身」?關鍵在於:催告程序
想要合法離開惡質廠商且不付冤枉錢,你必須建立廠商「違約」的事實。
1. 針對「拖延工期」: 如果廠商無故停工或拖延,你必須進行「催告」。
- 定期限合約: 如果合約有寫明完工日期,過期即構成遲延。
- 無期限合約: 如果當初沒寫日期,你必須發出通知(建議使用存證信函),給予一個「合理期限」(例如 10 天內)要求完成。若期限到了仍未履行,你才能主張後續的法律權利。
2. 針對「施工瑕疵」: 看到現場這裡一個坑、那裡一個裂縫,可以直接找別家來補嗎?原則上不行! 法律為了經濟效率,規定必須先給原廠商「修補瑕疵」的機會。你同樣要定一個合理期限要求原廠商修復,若對方逾期不理,這時你才能合法找其他廠商代為修繕,並要求原廠商負擔費用。
[民法 第493條:]
第1項: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第2項: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第3項: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三、 預算爆表了怎麼辦?
有時候裝潢挖開後才發現屋況比預期慘,導致預算大幅超標。這不一定是誰的錯,但如果預算真的多到無法負荷,依據民法第 506 條,如果增加的開支不是因為屋主造成的,屋主有權在工程進行中或完成前解除契約。
[民法 第506條:]
第1項: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第2項:前項情形,工作如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定作人僅得請求相當減少報酬,如工作物尚未完成者,定作人得通知承攬人停止工作,並得解除契約。
第3項:定作人依前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時,對於承攬人,應賠償相當之損害。
四、 讓「裝修蟑螂」賠錢:你可以請求的權利
如果你成功合法解約,接下來就是索賠的階段,常見的請求項目包括:
- 返還工程款: 要求退還已支付但尚未施工部分的費用。
- 遲延損害賠償: 如果因為廠商拖延導致你必須多租房幾個月,這些額外的房租費用是可以向廠商索取的。
- 代為修繕費用: 經過合法催告後,你找其他廠商收爛攤子的費用,可以要求原廠商支付。
[民法 第231條:]
第1項: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第2項: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總結
「在法庭上講究的是證據,而不是誰比較委屈。」恆毓法律事務所的李毓倫律師最後叮嚀,與廠商溝通時,務必留下文字紀錄,重要通知一定要寄送存證信函。
此外,為了避免日後對簿公堂,建議屋主在簽約時就採取「住保履約」制度,價金由銀行信託保管,專款專用,驗收完成再撥款。一旦發生糾紛,才不會落得錢被捲走、屋子爛尾、還得花律師費打官司的慘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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