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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22 【糾紛案件 】瑕疵擔保 保固期內不付款?[奇摩房地產]

 設計品保會在[奇摩房地產]開闢新專欄



糾紛案例:



王太太裝修新宅,與甲公司的設計師接洽,裝潢後搬入不到半年,陸續發現臥室牆壁與木製櫥櫃連結處,以及同一牆背面之廚房牆面磁磗,有多處發生直條與橫條嚴重龜裂的狀況。 王太太通知設計師勘查現場,並研判龜裂原因,結果是承作該牆壁時內部結構不足所致,設計師承諾除負責加強該牆內部結構,並願改以美耐板替換原廚房牆壁磁磚,於是找了原本的木工師傅來施工,結果設計師拒不付款,所以王太太只好先墊款給木工師傅。 王太太多次跟甲公司的設計師聯絡,才發現在簽約過後沒多久,甲公司就歇業,設計師又另設立新公司,因此設計師以工程與新公司無關,拒不付款,萬般無奈下王太太向設計品保會提出申訴。





協調狀況:



設計品保會受理消費者申訴後,發現原設計公司,已於簽約後次月申請停業,並未告知屋主,且屋主的裝修款項是匯入設計師的私人帳戶。完工後不到半年,部分裝潢工程出現瑕疵,通知設計師修繕,也口頭承諾願意支付瑕疵修繕金額。 木工修繕完成後,設計師以原簽約公司已結束清算,與他無關為由,拒絕支付木工款項,屋主只好代墊支付給木工師傅。 了解來由之後,設計品保會發公函,請設計師來協會跟屋主進行協調。一開始設計師置之不理,協會便請屋主寫存證信函給設計師,希望設計師能面對問題,來協會進行協調。 協調當日,雖設計師未親自前往,而是委託人代為出席。經過委員的居中協調,同時協會律師,也提出設計師可能觸犯法律的刑責。本案雙方達成協議後,以設計師願意在七日內,將瑕疵工程修繕費用,匯入屋主帳戶結案。



說明及建議:



依2013年1月14日新修正通過之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本糾紛的設計師,是原簽約公司的股東之一,因內部問題,導致原公司停業。但裝修工程款都是匯入其私人戶頭。



根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187號判決內容,「股東有詐欺不實之行為或為了符合公平正義之情形,始能例外揭穿公司面紗。」 本案設計師接裝修案,沒多久就停業,還隱蔽公司停業之事實,並另成立一間新公司,成立詐欺不實之行為。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依此法律規定讓其負擔修繕費用之債務,是符合公平正義情形。



另一方面亦可建議消費者於簽立修繕契約前,可要求設計師申請裝修履約保證,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撰文】薛秀芬



案例發生時間 : 2013年9月



社團法人中華設計裝修消費者品質保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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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2-2225-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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