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證據保全申請案為糾紛爭議之雙方或任一方同意委由本會協助辦理證據保全,若有不足或違反公平原則情事發生時,本會為維護公平及公義之宗旨,有權修正本會相關附件條文內容。
證據保全標的物之現況記錄事實資料存證,用於:
一、申請前,申請人已閱讀本申請內容,並加入網路會員,確實了解相關之權利義務。
二、除本申請書及其他附件外,任何申請鑑定後之約定或口頭約定均不生效。
本會屬非營利社會公益法人機構,甲、乙雙方申請證據保全需支付服務事業費用。 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合意均攤或由申請人先行支付。本會收到申請書後將通知費用說明並發文告知,於收費後始提供服務。若申請人終止服務不得要求退款。 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經本會受理發函通知支付費用後,再次發函通知會勘日期。
經本會三次通知無法配合證據保全時,得由本會發函請主管機關代為通知一次,並告知住戶:『住戶如拒絕或未能配合辦理證據保全會勘時,本會將於網站公告聲明』之處理原則,若該住戶仍拒絕會勘,則予以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