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日期 案件標題
103-05-19 【糾紛案件 】變更設計圖 二度收款?

案例 :



高先生自從預購了新宅,便積極尋找設計師,期待設計師能將心目中的完美家園,透過設計圖,具體有質感的呈現。最後由A設計工程的甲設計師承攬此室內設計規劃案,雙方簽訂設計委託契約,委託設計費16萬,總工程款為260萬元。 當高先生拿到設計圖後,發現跟想像的夢想家園不符,於是設計師更換風格,重新設計。過程中,高先生也依約匯了50萬工程款給設計公司。當再度拿到設計圖後,發現仍不符期待與需求,經過多次溝通,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便同意設計規劃案委託契約的解約。 但是,設計公司以設計兩次不同風格圖樣為由,要求高先生再支付16萬,當成第二次的委託設計費,並從50萬工程款預扣。高先生一再跟設計公司溝通協調不成,只好向設計品保會提出糾紛申訴。



調解狀況 :



設計品保會受理申訴後,詳細閱讀消費者提供的設計規劃案委託契約內容,發現合約內並無記載第二次修圖需加收設計費,而且也沒有簽訂第二次設計之設計委託合約,當時也沒有告訴屋主必須再收費。雙方溝通時,屋主已經釋放善意,願意支付第一次不滿意的設計圖全額費用16萬。 由於,屋主不認同第二次圖面,且雙方在終止合約時,屋主並未看見完整的第二次設計圖,所以設計師不應該跟屋主收取第二次設計委託費。既然設計圖未經屋主確認,表示工程尚未發包施作,設計師應將50萬工程費返還。 經過設計品保會安排雙方調解,本案設計師願意返還第二次所收取的16萬元設計予屋主,作為結案。



 



說明及建議 :



 



依照雙方簽立的「室內設計規劃案委託契約」內容第二頁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並無更改或修改設計需增加收費等規定。所以設計師意圖收取第二次的設計圖費用,有可能成立刑法普通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第一項(普通侵占罪)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設計品保會發現本案設計師在契約書中,以公司名義接案,卻以個人名義簽約及收款,恐屬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行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原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有申報繳納營業稅額之義務,否則依該法之第45條罰則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辦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圖文提供】薛秀芬



【法律諮詢 】寰瀛法律事務所 李仁豪律師/建築師



案例發生時間 : 2014年1月



社團法人中華設計裝修消費者品質保護協會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928號2樓



T:02-2225-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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